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所购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
时间:2018-03-22 作者:admin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所购限价商品房的管理,更好地为公积金缴存人服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建〔2014〕16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购限价商品房是指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以及财政资金购买、建造的成本价商品住房,由县国资局代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条 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阳办事处(以下简称公积金办)负责全县所购限价商品房的经营管理。
第四条 所购限价商品房优先用于政府项目安置,剩余房源可用于公积金缴存单位临时租赁,租赁办法由公积金办拟定,报县长办公会决定后执行。
第五条 用于安置的所购限价商品房,由县政府指定的单位向公积金办以成本价(购价+相关费用)购买,县房产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办证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 所购限价商品房由承租单位长期租住并装修的,租期一般不超过10年。由公积金办装修的,租期一般不超过3年。租期满后,原承租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赁权。
第七条 所购限价商品房的租金标准由公积金办根据市场行情和所购限价商品房的区位确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承租单位应缴纳相当于6个月租金的保证金后,与公积金办签订租赁合同,并交齐1年租金,先租后住。
第九条 承租单位将所购限价商品房转租的、租赁期满未续租的、不缴纳租金的,公积金办有权收回出租住房。
第十条 承租单位应按有关经营单位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生活用水、用电、燃气、有线电视、宽带、卫生、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十一条 所购限价商品房的租金收入缴入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所购限价商品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十二条 县公积金办要加强所购限价商品房购买、建造、租赁、安全等管理工作,确保政府资金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所购限价商品房,经县政府批准后,可用于抵押贷款的处置变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阳办事处负责解释。所购限价商品房的租赁管理,公积金办可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2015年1月1日